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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制度  
 
康巴什文投集团暨国投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(试行)
时间:2015-10-30   来源:

第一章 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为规范集团公司纪律,加强员工工作考勤管理,及时有效地掌握员工的出勤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 

第二条    本制度适用于文投集团及国投公司所有岗位的工作考勤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   权责

第三条    集团公司工作时间、考勤及差假管理均由企管部负责。

第四条     公司员工考勤由公司人力专员编制,于每个自然月前3天内汇总整理后报集团公司企管部备案。

第五条     集团公司考勤由企管部编制,并于每个自然月的5日汇总《集团―各部门及子公司月考勤汇总表》,作为工资发放、部门及个人评优依据。同时每月对排名后三位的部门及排名后五位的个人进行通报。

 

 第三章    工作时间

第六条    工作时间:

         1. 行政工作时间(周一至周五):8:30-12:00, 14:30-17:30;

         2. 公司工作时间及休息日按公司运营要求进行调整,调整案由公司总经理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,同时在企管部存档备案。

第七条   除下列人员外,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打卡考勤:

         1)各部门负责人(子公司副总)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不参与考勤。

         2)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公司员工按审批要求不参与考勤。

         3)经批准的出差人员

         4)请假并获批准的人员

         5)其它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的员工。

第八条    打卡规定:

1. 员工须于每日早、中午上班时间,下午下班时间打卡,每日打卡三次

2. 员工因外出,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无需返回公司打卡,可在次日填写《未打卡说明单》经其部门负责人(或分管领导)签字后,交企管部或考勤管理部门核销缺勤记录。

  3. 没有打卡记录,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
 

 第四章    考勤管理

第九条    迟到或早退:

     1. 迟到:打卡时间晚于考勤开始时间即为迟到。

     2. 早退:早于考勤结束时间离岗即为早退。

     3. 除突发事件外,迟到早退依据以下标准执行:

     1) 有全勤考核人员月迟到或早退3次及其以上扣除全部全勤奖。    

     2)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,按缺勤半天处理,扣发半天全额工资。

     3)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未到60分钟者,按缺勤1天处理扣发全天全额工资。

     4迟到或早退60分钟及以上者,按旷工一天处理,扣发2日全额日工资。

     4. 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七次以上(含七次),取消参选优秀员工资格。

     5. 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十五次以上(含十五次)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,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。

第十条    脱岗:

      1. 上班期间外出公务的,应向部门负责人(或分管领导)说明外出公务具体内容及去向,并填写《部门外出登记表》,经部门负责人(或分管领导)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;如遇特殊情况未能签字的,可电话周知,事后一天内进行补签。凡上班期间外出公务不能明确说明公务内容、去向和未登记的,将视同脱岗处理。

      2. 脱岗1次,每次扣发30元。

3.  脱岗超过一小时按缺勤一天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  缺勤:

1. 迟到、早退而故意不打卡者,视为缺勤。

2. 月末考勤机无打卡记录者,视为缺勤。

3. 填写《未打卡说明单》但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视为缺勤。

      4.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《未打卡说明单》者,视为缺勤。

5.  缺勤不满半天的,按半天处理,扣发半日全额工资;缺勤超过半天不满一天的,按一天处理,扣发全日全额工资。 

第十二条  旷工:

1.  未按请假、换休程序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,视为旷工。

2. 因工作调动,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又无事实说明理由者,视为旷工。

      3. 经督查部门核查,外出办公事项与《部门外出登记表》填写内容不符者,将视同旷工处理。

4. 旷工按以下标准执行:

      1)旷工1扣发2全额工资,依次类推

2)连续旷工3(含3),降低月工资标准的20%,执行6个月,期满后薪资调整至降低前的原值。

      3)本年度内累计旷工4次以上(含4次)或累计旷工天数7以上(含7)者,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,予以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。

 

第五章    休假

第十六条   请休假管理:

         1. 请休假的假别包括: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陪护假、丧假、年休假。

         2. 员工请假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1天以内的,由部门负责人批准,请假3天以内(含3天)的由分管领导批准;请假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;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  管领导总经理批准;所有请假手续应及时报企管部备案,作为年底考核依据。        

         3.员工请假必须待签批程序履行完后方可视为准假,无特殊情况不准采取电话、捎话、别人代替或越级等形式请假。特殊情况临时请假的,需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,事后补齐请假手续。

         4.员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,并履行销假手续。未经批准不准超假,否则视为旷工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,向部门负责或分管领导说明理由,并在返回后立即     补办续假手续。

第十七条  病假:  

         1. 每位员工,在自然度内,享有2天的带薪病假;超过5天(含5天),需在上班后2天内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递交企管部备案,延时或不提供医院证明者,视为事假。

2.   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当月连续性病假不得超过5天或试用期内累积病假不得超过10天,超过者转正时间顺延同等病假时间。

         3. 员工在年度内病假累积天数一般不得超过30天,超过者取消优秀员工的参选资格。

第十八条  事假:

        1. 每位员工,在自然度内,享有2天的带薪假。

        2. 员工在年度内累计事假天数超过15天,取消优秀员工的参选资格。

        3. 员工全年累计事假达到20天,取消本年度年休假,如年休假已休完,则取消第二年度年休假;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未达到35天, 取     消本年度和第二年的年休假,如本年度年休假已休完,则取消第二年年休假,且第二年度内公司不予批准事假;全年累计请事假超35天,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。

4. 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当月连续性事假不得超过5天或试用期3个月累积事假不得超过10天,超过者转正时间顺延同等事假时间;当月连续性事假超过7天(含7天)或试用期3个月累计事假超15天(含15天),按自动辞职处理。

第十九条   婚假:

1. 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。

2.  凡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(含一年)的员工,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,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,休假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做相应顺延。

3.  凡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,且属于晚婚的(女23周岁,男25周岁以上),可享受15天带薪婚假,休假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做相   应顺延。

第二十条   产假:

1.  符合生育条件女员工:即年龄满23周岁零3个月生育可享受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,给予产假98天,其中产前休息15天,产后休息83天。晚育者,增加产假30天;剖腹产,增加产假15天胞胎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2.  享受产假期间,公司承担相应社保费用,代扣员工个人承担部分,若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,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。否则,视为自动辞职。超出产假者公司将不予以承担员工相应的社保费用,员工若申请公司继续代其缴纳的,经总经理批准后社保费用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额均由个人承担,公司代为缴纳。超出产假假期的工资,公司只予以支付基本工资。

         3. 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包含在产假里不做相应顺延,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,不享受产假待遇

第二十一条  陪产假:

1. 试用期员工和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陪产假。

2. 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(含一年)的男员工,其爱人生产时可享受5天带薪陪产假。

3.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陪产假待遇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丧假:

1. 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(含一年)的员工,给予5天带薪丧假,休假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做相应顺延。

2.  凡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,给予3天带薪丧假,休假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做相应顺延。

第二十三条 工伤假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工伤假: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相关条例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       附则

 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制度自20155月起修订,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、修订和补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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